国家税务总局责成调查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

来源:undefined 作者:147小编 日期:2023-03-28 16:37 浏览: 184

本文为四川交通广播FM101.7综合发布

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法制日报、新民晚报、华西都市报

编辑: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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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爆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

并起底疑似阴阳合同偷漏税等潜规则

日前有了最新进展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调查

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记者3日获悉,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和明星范冰冰

两个看起来完全不相关的人

这次怎么一起上头条了呢?

如果你还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下面看仔细了

这次看似娱乐八卦的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怼明星范冰冰的新闻,实际上看起来更像是举报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

5月29日,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

科普:什么是阴阳合同?

演员与剧组签订“阴阳合同”(也有人称其为大小合同),演员的片酬分别写进两份合同,一个数额大,一个数额小。说白一点,小合同为阳合同,可以公开,可以拿出来给有关部门看和查;大合同不对外公布,原因你懂滴。至于为什么要这样做,相信很多网友都能猜到,演员尤其是明星收入税率高,为了能少交点税。

对此,范冰冰方面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侵犯合法权益,散布谣言,构成诽谤。范冰冰工作室回应,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崔永元则迅速回应称没有保护合同秘密义务,范冰冰是公众人物,如不服,可以“出来走两步”,对公众“实话实说”。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

“我家铲屎官说,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我家铲屎官说,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老有人通知我家铲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还直接点出“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并截图《刑法》条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预期——将最后由法律定调。这对范冰冰方面来说,无疑“亚历山大”。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明确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权威法学专家认为:

如果税务机关调查阴阳合同客观存在且行为人涉嫌逃税,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另据北京日报,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

这不仅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关注度极高而又敏感的问题。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

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税后”,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

还有的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

或者直接放弃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这样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说以上伎俩还姑且算是税收筹划,那么类似签订“大小合同”等弄虚作假行为就是违法逃税,类似事件也曾反复被爆出。

(1)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

(2)还有刘晓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后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监狱。

(3)台湾地区艺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税被罚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地区艺人补税榜,因涉嫌报税不实,被要求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台币。

想彻底肃清行业乱象,除了税务稽查手段要跟上,更关键的还是完善法律法规、织密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