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器材租赁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在器材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伤亡事故,由器材租赁方自己承担风险,但在影视行业里,由影视基地提供租赁器材等情况下,虽然合同中也有如此约定,但最终仍然按照公平责任判决出租方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不过细细看看,也不无道理,这也提醒我们在影视拍摄过程中应该多注意道具租赁的使用风险。
02
先看如下案例:
2017年7月6日,中汇公司(乙方)与清风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景区内拍摄《爱国者》,拍摄日期约定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5日。
合同双方约定乙方雇佣甲方推荐的人员(包括群众演员、特约演员或其他推荐人员)在雇佣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附件4剧组安全责任书载明:一、甲方职责:3、甲方应不定期对剧组内各场所(特别是危险物品管理场所、道具间等)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剧组限期整改。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救生设施,定期对消防栓核实进行检查和维护。二、乙方责任:3、在工作期间乙方应确保工作安全,确保工作过人员及游客的人身安全原,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10、乙方在拍摄时需使用吊车、钢丝绳、脚手架等设施设备装置、拆景涉及高空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记录。作业时,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做好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相应作业。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017年8月6日晚5时许,中汇公司租用清风公司的有轨无动力电车进行电视剧场景拍摄,由于有轨无动力电车同牵引车的牵引钢绳断裂,导致正在拍摄工作的包含案外人石文智在内的多名群众演员受伤,中汇公司为此支付各项费用总计为1040984.37元,清风公司在案外人石文智入院治疗期间,为其垫付医药费共计53778.72元。
现中汇公司称清风公司作为专业的影视基地,应对其提供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设施处于安全状态,由于清风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中汇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清风公司则认为案涉道具并非双方合同项下的内容,系中汇公司擅自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清风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中汇公司应返还清风公司为其垫付的费用,故形成本案诉讼。
03
法院认为:
中汇公司与清风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虽对双方的责任加以明确约定:
第六条第(二)款,乙方雇用的甲方推荐人员(包括群众演员、特约演员或其他推荐人员)在雇用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第(一)款,乙方在甲方经营范围内,自双方发生使用或租用之日起至结束期间,若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的,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按同等价值进行赔偿。
但该约定的条款是为免除清风公司的责任而设立,且根据附件4《剧组安全责任书》第一条约定,清风公司虽未直接参与中汇公司对租赁设备的使用,但其仍有义务对景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故本案合同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中责任比例的划分。
案涉事故的道具系清风公司所提供,作为案涉道具所有人理应对案涉道具进行安全检查后交付给合同相对方,清风公司虽称案涉道具并不在合同双方约定之内,系中汇公司自行使用,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风公司应不定期对剧组内各场所(特别是危险物品管理场所、道具间等)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
清风公司作为案涉道具所有方应对出租的道具进行安全检查。因该事故的发生是钢绳断裂所致,而钢绳断裂是超过负载量还是钢绳索在交付之前就存有问题,庭审中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在合同中载明中汇公司在工作期间应确保工作安全,确保工作人员及游客的人身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中汇公司承担责任,排除了清风公司的相关责任,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次事故发生及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中汇公司与清风公司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出租的影视拍摄器材,出租方负有安全检查责任。对于合同中完全排除一方安全责任的条款,在无证据证明一方无责的情况下,法官有可能按照公平原则对安全责任重新进行划分。
因此,对于影视拍摄租赁来说,有如下几点需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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