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影视从业人员典型税案观察——以某明星税

来源:undefined 作者:147小编 日期:2023-03-28 16:33 浏览: 65

2018年影视从业人员典型税案观察

——以某明星税案为例

本文以问答形式,就2018年影视从业人员典型税案(以下称本案)主要程序性问题进行解答,以宣传和普及税法。

一、本案基本事实

从目前网络信息显示,有以下基本事实:

1、2018年5月28日,实名认证为崔永元的新浪微博用户发表“你不用演,你是真烂(1)”博文,并附5张内容为合同条款的图片。该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确认聘任关系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本合同约定聘用期内参加本片的演出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片甲方(或甲方的剧组专用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酬金为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现金税后款)。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税金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以下称崔永元微博一)

2、2018年5月29日,署名为“范冰冰工作室”的组织发表了一份《严正声明》。《严正声明》称“2018年5月28日11:08,实名认证为崔永元的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你不用演,你真烂(1)’的侮辱性博文,博文附有多张涉密演出合约图片,范冰冰女士为该演出合约的受邀演员,演出酬金及其他细节一并在列。”

3、2018年5月29日,实名认证为崔永元的新浪微博用户发表博文“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只在片场演了……4天”,并附有一张内容为授权书的图片。(以下称崔永元微博二)

4、2018年6月2日,实名认证为崔永元的新浪微博用户发表博文“我家铲屎官说,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我家铲屎官说,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老有人通知我家铲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并附图五张。其中第三张图片显示“贰佰万元整(¥2000000.00),……,聘用演员……担任剧中角色”,第四张图片显示“策划服务合同,……,玖拾万元整(¥900000.00)”,第五张图片显示“甲方同意分四次向乙方支付策划及监制服务费人民币柒佰肆拾捌万贰仟玖佰叁拾柒元整(即RMB7482937元),……,支付总额的服务费20%即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陆仟伍佰捌拾柒元整(即RMB1496587元)”。(以下称崔永元微博三)

5、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内容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称《责成通知》)

6、2018年6月3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题为“我局依法组织对有关涉税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通知公告,内容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以下称《执行公告》)

7、在“企查查”APP中以“范冰冰”为关键词、在“全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进行查询得知:

(1)美涛佳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2013年4月23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范冰冰,持股比例100%,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201室。

(2)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2014年6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范冰冰,持股比例100%,地址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

(3)北京美丽宫文化交流有限供公司,2017年11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范冰冰,持股比例9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1号11层(安贞孵化器C102号)。

(4)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5年7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范冰冰,持股比例70%,地址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

(5)无锡爱美神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范冰冰,持股比例不详,地址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

此外,还有范冰冰投资的其他公司。

8、2012年7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锡地税规[2012]1号),对无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

1、崔永元微博一披露了演出合约的金额、演职人员姓名以及其他条款,但未披露甲乙双方姓名和/或名称。范冰冰工作室在其《严正声明》中,自认范冰冰系该演出合约的受邀演员。崔永元微博二以“哥们”代替姓名,并未说范冰冰签署了大小(阴阳)合同,但是,微博一和微博二,系前后两天发布,内容同为演出合约,不免让人将阴阳合同的主体理解为范冰冰或其工作室。

2、根据工商查询结果,范冰冰投资的工作室在无锡、上海等,投资的公司主要在无锡。国家税务总局在《责成通知》中称,“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既包括了江苏,也未排除其他地方。

3、江苏地税在《执行公告》中称:“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可以看出已经要求无锡市地方税务局(也可能是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进行调查核实。到底是由无锡地税还是无锡地税稽查局进行调查核实,尚未披露。

二、本案所涉主要程序问题分析

1、为什么明星要到无锡设立工作室?

明星提供服务取得报酬,可以通过不同主体和不同方式进行,不同主体和不同方式,税负有较大差异。就所得税而言,如果自然人提供服务,直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加成征收后,税率高达40%;如果设立公司提供服务,企业所得税25%,自然人股息红利所得税20%,综合税负40%;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如工作室),同时核定应税所得税率,无锡地税规定的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个人独资企业最高税率35%,综合税负7%。

2、实名认证为崔永元的新浪微博用户发布崔永元微博一、崔永元微博二和崔永元微博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检举?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效的检举至少应当包括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三项要素。崔永元微博一只披露了姓名,未披露地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崔永元微博二和崔永元微博三都只披露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未披露姓名和地址。如果实名认证为崔永元的新浪微博用户和/或其他人不继续提供检举所需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姓名/名称、地址等信息的,该项检举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暂存待查。

3、收到检举人检举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4、主管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属于什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通知》和江苏地税的《执行公告》都要求开展调查核实,那么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核实属于什么程序?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属于重大检举案件或一般检举案件,则由稽查局进行立案查处。到目前为止,本案是否稽查立案尚不明确。

5、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立案后,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需要哪些证据?

认定纳税人利用阴阳合同隐瞒收入,应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纳税人就同一应税行为签订了除金额外其他内容相同的两份合同。就本事实而言,稽查局需要调查取得阴阳两份合同,最好是原件,如果不是原件,则应有证据证明与原件相同。证明其与原件相同的证据,一般是纳税人的陈述、合同对方的证人证言,一般不少于两人。

(2)纳税人就根据阳合同取得的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就本事实而言,稽查局需要调查取得纳税人的纳税人申报表,以及缴纳税款的证据。这两份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有留存,很容易取得。

(3)纳税人根据阴合同取得了收入,并未就此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就本事实而言,稽查局需要调查取得纳税人取得收入的证据,一般而言,最好是银行转账记录。如果纳税人指定他人收款和/或合同对方指定他人付款的,那应取得实际收款人的证人证言和/或实际付款人的证人证言。

前述三项事实成立,才构成利用阴阳合同隐瞒收入进行偷税。有可能纳税人和合同对方在稽查局进行调查取证时保持沉默,在此情况下,稽查局取得的证据只有阴阳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那么,利用阴阳合同偷税的事实能否认定呢?对此,可能会存在争议。如果银行转账记录也没有调查到,那么,利用阴阳合同偷税的事实就难以认定。

6、在税务稽查程序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权保持沉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程序中无权保持沉默,如果保持沉默,不如实反映情况,情节严重的,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在税务稽查程序中,纳税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使申辩权时,应该从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是否违法等方面提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成立、违法和应被撤销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稽查局拟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听证。

纳税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提出听证时,税务律师的帮助显得尤为必要。

    8、税务稽查程序中,税务机关会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9、对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决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力缴纳税款和提供担保,该如何救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对税务处罚决定提供行政诉讼。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需清税和复议前置。

11、认定纳税人构成逃税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构成逃税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目前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万;二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在本案中,如未发现其他逃税行为,则可以按本案认定的逃税金额和已纳税金额之和为应纳税额,从而计算出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

12、本案逃税主体可否免于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果本案逃税主体在过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本次逃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逃税主体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3、如逃税主体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逃税主体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14、如主管税务机关将无须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主体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如主管税务机关将无须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主体移送公安机关,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撤销案件。

15、主管税务机关能否不先作出税务处理和/或决定而直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不能。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先做出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决定而直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则逃税主体被剥夺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五年内两次以上除外)。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和/或处理决定,则纳税人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16、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作出税务处理和/或决定而直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如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做出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决定,则属于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根据前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主管税务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同时,纳税人可以起诉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17、本案扣缴义务人有何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崔永元微博一所附图片内容显示酬金系税后。所谓税后,一般而言,应理解为支付给个人的酬金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根据前述规定,支付人构成“已扣税款”,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予以立案追诉。

18、扣缴义务人可否以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行使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下行政处罚主张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鉴于扣而未缴金额万元以上,构成犯罪,扣缴义务要千万防止扣而未缴的税务风险。

三、本案结果预判

1、本案因检举信息不全,被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待查。

2、本案因属于重大检举案件或一般检举案件,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立案稽查。

3、如果逃税证据确实充分且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税务行政处理和/或处罚决定,如果逃税证据不足,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稽查结论,认定没有税收违法行为。

4、如果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不服,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和上诉。

5、逃税证据确实充分且不属于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

6、被告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二审法院依法维持或者撤销或者发回重审。

7、如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不适用缓刑的,由监狱收监执行。

如果参与本案所有的权力机关不管舆论是否关注、人们是否憎恶、上级是否督办,都能严格依法办案,那么,本案结果究竟如何并不重要,重要是的让人民群众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包括涉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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